为规范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以及非金属矿及制品批发行业的排污许可管理,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及相关环保法规,特制定本技术规范。该规范旨在明确上述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及证后监管的技术要求,指导企业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推动行业绿色、可持续发展。
一、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属于“C3091 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C3099 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以及“F5164 非金属矿及制品批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其中,制造类排污单位为主要适用对象,批发类企业若涉及仓储、简单加工等可能产生污染的生产性环节,也需参照执行相关要求。
二、 申请前的准备与自查
排污单位在提交申请前,必须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三、 申请材料填报要点
排污单位需通过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申请,并确保材料真实、完整、规范。填报核心内容包括:
四、 核发技术审核要点
核发机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重点从以下方面进行技术审核:
1. 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与规范性:检查申请表格是否填写完整,附图附件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格式要求。
2. 生产与治污工艺合规性:审核生产工艺、设施及规模是否与产业政策相符,污染防治技术是否采用国家推荐的可行技术或等效技术。
3. 排放限值合规性:核查申请的许可排放浓度、排放量限值是否严于或等于国家、地方现行排放标准及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4. 监测方案可行性:评估自行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的科学性,能否有效监控排污状况。
5. 环境管理要求合理性:审核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要求是否全面、可操作。
对于申请材料存在疑问或需补正的,核发机关应一次性告知排污单位。
五、 证后执行与监管要求
排污许可证核发后,排污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做到:
1. 持证排污:确保实际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和总量不超过许可证载明的限值。
2. 按证监测: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自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定期公开监测结果。
3. 建立台账:规范记录环境管理信息,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4. 定期报告:按时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等。
5. 信息公开:及时公开排污许可证、监测数据、执行报告主要内容等信息。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依据排污许可证内容,强化证后监管,通过现场检查、核查台账、审核执行报告、监控自动监测数据等方式,监督排污单位依证排污,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六、 特别注意事项
本技术规范的执行,将有助于将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批发行业纳入系统化、法治化的排污管理轨道,是落实企业治污责任、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工具。各相关排污单位应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按期保质完成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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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2-03 17:58:57